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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西安”活动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3-02-24 来源:西安市科技局

“科创西安”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西安市“十四五”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市政发〔2022〕1号)、《西安市支持科技企业创新发展若干措施》(市政办发〔2022〕47号)精神,围绕西安市现代产业体系和重点产业链特色,加强科创资源交流共享,提升“科创西安”品牌质效,为西安“双中心”、“秦创原”建设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创西安’活动”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的以高水平产业技术学术交流、企业技术创新、科技创业投资、外国专家走进西安为重点的会议论坛、专业赛事、展(博)览会、投融资对接等创新创业活动。

第三条 鼓励全市科研院所、高校、行业龙头企业、市级以上众创载体、行业协(学)会和相关企事业单位积极申报承办“科创西安”活动。

第二章 活动类型

第四条 “科创西安”活动包括五种类型。

(1)市委、市政府批准的重大活动,包括中国创新挑战赛、西安国际创业大赛、西安科博会等重大活动。

(2)由高校院所、龙头企业、行业协会、众创载体等举办的高水平产业技术学术交流,有较大影响力的重点活动。

(3)秦创原总窗口归口组织的特色活动。

(4)以驻市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就地转化为主要内容的市校合作、校地融合、校企对接活动等产学研金协同创新活动。

(5)由高校及校友会、校友企业家联盟、西安校友校地合作创新发展联盟、省外知名高校驻市校友会等开展的校友经济活动。

第三章 活动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活动应当主题鲜明,与会嘉宾是各行业的代表人物,社会影响力强,能够在更高层面更大范围彰显学术研究水平,展示产业研究成果、宣传西安创新创业环境,促进人才、技术、资本等各类创新创业要素汇集,激发城市创新创业活力。

第六条 重大活动、重点活动采取申报征集、评审纳入、组织实施和验收评价的方式开展全过程管理。

(1)活动每半年征集一次。申报单位根据征集通知,按要求报送活动方案。

(2)市科技局对活动主题、规模、内容和预期效果等方面进行评审,择优纳入。

(3)凡纳入的活动,市科技局对活动组织实施过程进行指导、服务和跟踪管理。

(4)在活动结束后申报单位需将活动总结报告、专项审计报告及相关附件材料,报送至市科技局。市科技局采取跟踪考核和集中评价相结合方式,对活动举办情况进行验收评价。验收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和一般三个档次,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七条 立项评审、验收评价的指标如下:

(一)立项评审指标

项目 评审指标
活动申报单位能力 1 已往举办活动的业绩情况。
2 本活动是否经国家和省、市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活动实施可行性 3 活动主题鲜明、目标明确,围绕高水平产业技术学术交流、企业技术创 新、科技创业投资等主题开展。
4 活动聚焦西安市现代产业体系和重点产业链领域情况。
5 活动内容、议程的详实性。
6 活动经费投入的合理性。
活动目标及绩效 7 活动在吸引人才、技术、项目、资本落地西安,促进西安重点产业发展 ,提升产业竞争力等方面。
8 邀请嘉宾的层次及会议规模、社会影响力等。

(二)验收评价指标

项目 评价指标
活动目标 1 活动主题是否鲜明、目标是否明确,是否围绕高水平产业技术学术交流 、企业技术创新、科技创业投资等主题开展。
2 活动是否聚焦西安市现代产业体系和重点产业链产业领域。
活动成效 3 主办单位规格及出席嘉宾层次、活动参与人数。
4 活动内容、议程的详实性。
5 活动经费投入的合理性。
6 活动实施情况与活动申报方案的一致性。
7 活动是否宣贯“科创西安”品牌。
8 活动过程中的配合程度、资料报备情况。
活动影响 9 活动在吸引人才、技术、项目、资本落地西安,促进西安重点产业发展 ,提升产业竞争力等方面的成效。
10 活动宣传范围及社会影响力。
11 活动可推广性和可持续性。

第八条 秦创原总窗口特色活动参照第七条评审和评价指标进行独立管理。

第九条 产学研金协同创新活动和校友经济活动由市区科技管理部门联合开展,单列管理。

第四章 活动补助方式

第十条 根据活动评价结果采取后补助方式,纳入科技计划项目中给予支持。补助对象为“科创西安”重大活动、重点活动的申报单位,其注册和税务关系均在西安市辖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单位。

第十一条 对评价良好档次以上的活动,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一定比例给予最高50万元的补助。实际发生费用范围包括:会议费(食宿费、交通费、场地及设备租赁费、会议材料及印制费等)、专家费、宣传费和其他举办活动必须开支的费用。

第十二条 产学研金协同创新活动和校友经济活动按照相应管理办法实施。

第十三条 经市委、市政府批准且纳入“科创西安”活动的,按照要求给予定向支持。中国创新挑战赛、西安国际创业大赛等重大活动(含配套)的补助经费,按照“一事一议”原则执行。

第十四条 已获得其他市级财政资金支持(含政府购买服务等)的活动,不予重复支持。

第十五条 鼓励各区县、西咸新区和各开发区相关部门通过多种形式对活动给予支持。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相关调研、统计、咨询、评审、评价和宣传推广等工作。

第十七条 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恶意骗补的单位和团体,除予以通报批评并视情节纳入科研诚信管理系统予以监管、追回全额补助资金外,在相关影响期内,不再受理该单位申报市级科技计划及相关项目。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原《“科创西安”活动管理办法》(市科发〔2021〕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