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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3-09-11 来源:西安市科技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我市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的高质量发展,提升运营管理水平与孵化服务能力,进一步营造科技企业成长和科技成果转化的良好环境,根据《陕西省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办法》(陕科发〔2021〕9号)《西安市关于支持科技企业创新发展若干措施》(市政办发〔2022〕4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企业孵化载体是科技企业孵化链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引导各类人才创新创业、满足企业成长需求、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培育新兴产业、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支撑平台,主要包括众创空间、综合型和专业型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等类型。

第三条 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建设目标是聚集创新要素与产业资源,构建创业孵化服务体系,提升整体孵化服务效能,向专业化、品牌化、链条化、生态化方向发展,最大限度地实现信息互通、数据互联、孵化互动、产业互助,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为区域经济发展提供重要支撑。

第四条 众创空间的主要服务对象是科技型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或其它重点创新创业群体,并且以早期创业项目、团队和创客,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为特征。通过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的孵化服务,帮助孵化对象从项目变成企业,并实现快速成长。

第五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的重点服务对象是初创期的科技企业,并且主要伴随科技成果实现商品化、产业化的过程。依托成果转化专业服务、产业资源、金融资本等要素,提供物理空间、公共平台和专业化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现科技企业快速发展。

第六条 科技企业加速器的重点服务对象是具有一定规模的高成长科技企业,为企业提供连续加速成长的发展空间,配备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平台,提供企业规模化发展的技术研发、资本对接、市场拓展等深层次孵化服务,承载科技企业持续成长壮大。

第七条 市科技局对市级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进行统筹管理和业务指导,持续建立健全“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的孵化服务链条。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孵化载体的培育、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市级众创空间认定条件

第八条 市级众创空间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西安市(含西咸新区)内工商注册,具有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发展方向和目标明确,注册和运营时间均满12个月。

(二)拥有不低于1000平方米的孵化场地,具备在孵企业(团队)共享的活动场所,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共享场所面积)占75%以上。

(三)年协议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数量不少于 15 家,入驻创业团队每年新注册为企业的超过 50%或数量达到 8 家,在孵企业注册地应当在与载体一致。年孵化服务收入(不含房租)与投资收入总和不低于总收入的 25%。在孵企业中科技企业占比在 30%以上,且能够及时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等相关信息。

(四)至少有3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新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成果转化、孵化器管理等从业培训经历的专职工作人员)。每年开展创业沙龙、项目路演、创业大赛、创业培训等活动不少于6场次。

(五)具有集成化服务能力,能够提供技术咨询、创业辅导等各类创业服务,签约创业服务机构3家以上。

第三章 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条件

第九条 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为综合型和专业型两类,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西安市(含西咸新区)内工商注册,具有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发展方向和目标明确,注册和运营时间均满12个月。

(二)能够为在孵企业提供专业投融资服务,配备自有或合作设立支撑企业发展的孵化资金,资金规模不低于300万元,至少有1家在孵企业从上述资金获得融资。

(三)至少有5名以上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新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成果转化、孵化器管理等专题培训经历的专职工作人员),或每 10 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 1 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

(四)孵化器的在孵企业注册地在孵化器内,成立时间不超过36个月,入孵时间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智能制造、生物医药、新材料、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或与 5G、物联网、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紧密相关的企业,入孵时间不超过60个月)。

(五)毕业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中至少一项:

1. 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

2. 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3. 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4. 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累计超过300万元。

第十条 综合型科技企业孵化器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孵化场地集中,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共享场所面积)占75%以上。

(二)在孵的科技企业数量不少于15家,其中30%以上能够及时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等相关信息,30%以上获得专利、软件著作权登记等知识产权。累计毕业企业达到2家以上。

第十一条 专业型科技企业孵化器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备开发设计、检验检测、模型加工、小试中试等研发、生产条件,并提供产业领域相关的技术、信息、市场等定制化服务。聚焦垂直产业领域,整合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创新资源,为服务对象导入应用场景和市场需求,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比达 75%以上。

(二)孵化场地集中,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共享场所面积)占75%以上。

(三)在孵的科技企业数量不少于10家,50%以上企业能够及时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等相关信息,50%以上企业获得专利、软件著作权登记等知识产权。累计毕业企业应达到2家以上。

第四章 市级科技企业加速器认定条件

第十二条 市级科技企业加速器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西安市(含西咸新区)内工商注册,具有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明确的产业定位与发展方向,注册和运营时间均满24个月。

(二)加速器场地相对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1万平方米(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自申请之日起5年以上有效租期),满足产业化生产条件的面积达到场地面积50%以上。

(三)配套服务设施齐全,产业服务功能完善,建有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技术服务、产业化服务平台,能够为入驻企业提供深层次专业化服务。

(四)配备自有或合作设立支撑产业发展的加速孵化资金,资金规模不低于1000万元,从该资金获得投融资的入驻企业占比不低于10%,并有不少于3个资金使用案例。

(五)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和创业导师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占机构总人数50%以上或至少10名,或每 10 家入驻企业配备2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

(六)入驻企业不少于20家,且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入驻企业总数的60%以上。入驻企业中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占比不低于60%。

(七)建立健全开放式线上服务平台,具有集成化服务能力,能够提供资本、信息、人才、市场、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面服务。

第十三条 加速器应建立企业准入机制和科技企业孵化器资源对接渠道,优选入驻企业,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入驻企业的主要产品(服务)应属于国家重点支持高新技术领域范围;

(二)入驻企业年度营业收入一般应当达到500万元;

(三)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不低于主营业务收入的3%或净值不低于100万元。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四条 申报市级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应首先向所在区县、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经审核后,由区县、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推荐市科技局。市科技局依据本办法组织专家评审、现场考察后予以认定。

第十五条 市级科技企业孵化载体须自觉接受财政、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十六条 市级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若有更名、运营主体变更、地址迁移、主要负责人调整等重要事项的,需所在区县、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十七条 市科技局对全市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进行动态考核管理,每年度进行一次运营绩效考核,围绕运营情况、孵化绩效和孵化服务能力等方面对载体进行综合评价。考核结果分为A(优秀)、B(良好)、C(合格)、D(不合格)四档,B类以上等次可优先推荐申报省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对无故不参加考核或连续2年考核结果为D的予以摘牌。

第十八条 市级科技企业孵化载体须每季度登录“西安创业社群平台”(http://www.xacysq.com/)上报运营数据,并按照科技部火炬中心统一要求,参与火炬统计调查。

第十九条 鼓励和引导结合区域优势和现实需求,利用产业转型升级和闲置物业、老旧厂房改造项目等,建设孵化载体,促进创新创业,部分场地应向创业者低成本开放。

第二十条 鼓励和支持孵化载体在海外设立“离岸创新中心”等平台,招引海外优质创业项目落地,帮助在孵企业拓展海外市场,实现科技要素、孵化资源与产业经济有效对接,打造西安孵化载体特色品牌。

第六章 奖励与支持

第二十一条 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的载体可申报兑现以下奖励:

(一)对认定为市级科技企业加速器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运营补贴;对认定为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运营补贴;对认定为国家备案众创空间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运营补贴,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与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运营补贴不重复享受。对认定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连续两年每年给予50万元运营补贴。

(二)入驻市级科技企业孵化载体满一年的在孵企业,首次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每认定1家给予载体3万元奖励,首次达到规模以上企业的,每“升规”1家给予载体5万元奖励。

(三)市级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的在孵企业参加西安国际创业大赛、中国创新创业大赛、中国“互联网+”大学创新创业大赛等获得决赛名次(其中中国创新创业大赛获得陕西赛区或总决赛名次均可),按照所获得奖金总额10%给予载体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四)市级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在孵企业获得创投基金投资或被上市企业收购,按照投资额(收购金额)1%对载体进行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20万元,奖励总额不超过40万元。

(五)鼓励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对本市其它创业孵化载体(尚未认定为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托管和品牌输出。输出时需先向市科技局备案,对接受托管后被认定为市级以上孵化器的,补助输出方10万元,每年补助输出方不超过30万元。

(六)承接西安国际创业大赛获奖项目入驻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载体,每承接一个项目,连续2年每年给予载体补助2万元。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原《西安市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市科发〔2020〕33号)《西安市市级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市科发〔2020〕3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