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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概念验证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5-08-22 来源:西安市科学技术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西安市概念验证中心的创建认定与运行管理,加速挖掘和释放基础研究成果价值,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西安市概念验证中心(以下简称概念验证中心)是指为推动西安科技成果就地转化,围绕高校院所核心技术、高价值技术成果和企业技术需求,提供原理验证、产品与场景验证和商业前景验证服务,提高科技成果成熟度、降低工程化风险的科研平台。

第三条 概念验证中心的主要任务是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项目遴选、技术可行性研究、原型机研制、二次开发、产品检验检测、市场应用研究、投融资对接等服务;建立概念验证专家库、项目库等信息平台,鼓励由财政资金支持产生且具有应用价值、市场前景清晰的职务科技成果入库;面向社会开放服务,发布概念验证服务细则,明确概念验证服务流程、收费标准等,通过多种形式发布概念验证中心的专家顾问团队、服务团队、入库项目服务动态、仪器设备资源等信息。

第四条 西安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概念验证中心的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概念验证中心的发展方针、支持政策和管理办法,指导概念验证中心的创建和运行,开展立项认定、监督管理、资金支持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创建与认定

第五条 申请创建概念验证中心的主体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和企业等,在西安注册且正常经营满3年,未发生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二)服务产业领域应符合我市重点产业发展方向,在重点研究方向具有优势资源。

(三)用于概念验证中心建设的固定场地不少于500平方米。

(四)具有保障概念验证中心建设的经费条件和稳定的资金来源,可为概念验证中心提供长期持续的人员、设备支持。

(五)具有较高水平的概念验证中心建设管理队伍和结构合理的专业技术队伍。概念验证中心负责人应具有高级职称(或高级技术经理人资质),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相关工作3年(含)以上。

第六条 申请认定概念验证中心的主体单位应在具备创建条件基础上,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科学合理的组织架构和规范的管理运行制度,具备承担市级及以上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

(二)具有规范的概念验证服务流程及商业模式,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健全。

(三)具有用于概念验证的专业化实验、检验检测等设备及专用软件,原值不少于1000万元。

(四)具有不少于10人的专职人员团队,其中技术经理人不少于2人。建立由学术专家、产业专家和投资专家等组成的专家顾问团队。

(五)拥有概念验证项目库,累计入库项目不少于30个。形成向社会提供开放式概念验证服务机制,上年度开放性概念验证服务成功案例不少于5个。

第七条 工作流程:

(一)主体单位根据市科技局通知提出创建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申请书、创建方案及相关佐证材料。创建方案应包括创建基础、建设内容、目标任务、进度安排、保障措施等内容。

(二)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组织专家评审和现场考察,经会议审定后公示。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概念验证中心,由市科技局发文立项,统一命名为“西安市+产业方向+概念验证中心(筹)”。立项后,概念验证中心进入建设期,建设期一般不超过2年。

(三)概念验证中心建设完成后,依主体单位申请,由市科技局进行验收,通过后发文认定,统一命名为“西安市+产业方向+概念验证中心”。

(四)对符合认定条件的概念验证中心,主体单位可直接提出认定申请,由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评审和现场考察,经会议审定和公示后发文认定。

第八条 创建期满仍未通过验收的概念验证中心,取消其创建资格,并依据科研诚信管理有关规定处置。

第九条 对已经获批为省级及以上概念验证中心且符合本办法认定条件的,由市科技局依申请认定。

第三章 管理与支持

第十条 经认定的市级概念验证中心,按以下方式进行管理。

(一)概念验证中心每年向市科技局报告上年度工作总结和当年的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应包括平台发展、资金使用、团队建设、验证服务和服务收益等情况,以及工作中形成的创新举措和典型案例等。

(二)概念验证中心发生重大变化的,应从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市科技局报送变更报告。未按时报送变更报告,或经审核已不符合本办法规定认定条件的,取消其概念验证中心资格。

(三)概念验证中心应自觉接受归口管理部门业务管理及相关部门监督,如有违法或失信行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并撤销其概念验证中心资格。

第十一条 对申请创建概念验证中心并正式立项的,市科技局按投入的30%,以前资助方式择优给予主体单位最高200万元建设经费支持。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每两年对概念验证中心进行一次绩效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对绩效考评结果为优秀、良好的概念验证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运营补贴支持;对绩效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概念验证中心,给予2年整改期,整改后复评仍不合格的,取消其概念验证中心资格。

第十三条 概念验证中心建设经费和运营补贴,从市级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四条 鼓励概念验证中心与各类金融机构合作,探索开展投融资及保险担保等金融服务。鼓励概念验证中心与技术转移机构合作,聘用技术经理人。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